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的试点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有关文件和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开展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考委【2006】22号)精神,我省将积极稳妥地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的试点工作。 1.性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的试点工作,是指符合条件的高职高专院校组织在校高年级学生,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实施助学辅导,参加高等教育本科专业自学考试,获得继续教育和提高学历层次的机会,增强就业竞争力。 2.要求:参加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应是经国家批准设立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合格的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的试点工作必须贯彻继续教育的思想,突出继续教育开放性、灵活性、针对性的特点,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各自的优势,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影响高职高专院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能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代替高职高专专业教学计划;必须坚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质量标准。 3.有关课程互认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相沟通的试点学生在专科学习期间已取得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若课程名称与试点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中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课程名称相同的,办理手续后课确认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成绩。可互认成绩的课程由主考学校在向省考办申报合作办班计划的同时,一并向省考办申报,由省考办批准。试点学生办理课程成绩互认必须在高职高专学习期间内,结束高职高专学习(毕业、肄业或退学等)离开高职高专院校后不能再办理。